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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0

的说明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公司拟向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8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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