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或“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
有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82%的股权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优化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地域布局和产品类型,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及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审议《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李水荣、李彩娥、沈伟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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