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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9)34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100001811904(10-1)。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9)34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118906956。
2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股东无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供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证书。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股东无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供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证书。
6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通过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等书面形式体现,授权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能够清晰判断授予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责的权限范围,但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履行职责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实施。
7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分别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只需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提名);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分别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只需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提名);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或者集中使用,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
立董事分别选举。
8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9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0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该事项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2019年4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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