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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经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9月

9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确保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表决的事项)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及投票程序(适用于网络投票);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和文件准备应当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律师。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登记的文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但无权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公司也不保证提供会议资料和座席。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票或反

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六)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七)如委托多人为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一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同意票或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可以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股东代理人身份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但该等委托须事先征得受托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的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出席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登记的时间和方式以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审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

(一)推举或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规则:

1、会议的召集情况;

2、会议的议程;

3、会议提案的宣读(或介绍)、审议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

5、其他事项。

(五)审议会议议题和提案;

(六)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两位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无异议通过;如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由会议主持人提名的两位股东代表全部或者之一表示异议的,会议主持人可再提名一位或两位股东代表,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

举的,由出席大会的、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担任);

(七)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

(八)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九)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宣读每一提案的现场表决情况、现场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现场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程。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报告完毕后开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以下要求对议案作出说明:

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作议案说明;

提案人为其他提案人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代理人作议案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的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问题可能导致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并按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提出的则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代理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发言。

第四十五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提

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逐项进行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提出不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现场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现场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监票人负责监督现场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应当在现场表决统计表上签字。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结束时间,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宣读。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宣布的现场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予同意并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公司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签字。

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如需)。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第六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对其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对其授权事项进行的决策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监事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修订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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