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对傅力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阅,认为傅力军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履行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傅力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崔也光、张恒、崔欣、张大钟、张强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