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事前核查,认为:
1、《关于设立三一金票供应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拟联合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金额为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该笔资金指定用于受让经公司筛选的各级生产供应商持有的经公司认可确权的应收账款,为公司子公司签发的金票提供融资服务,有利于增强公司提升结算效率与便利性,降低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与公司财务成本,同时公司子公司签发的金票完全基于真实业务背景,风险完全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 唐 涯 | ||
马 光 远 | 周 华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