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信证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6
股票简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债券简称:18中证G1、18中证G2债券代码:143685、14368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ITIC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8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一九年六月

重要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信证券”)对外公布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目 录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 4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6

第三章 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 7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 15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6

第六章 本期债券利息的偿付情况 ...... 17

第七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 18

第八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 19

第九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20第十章 负责处理与本期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 21第十一章 其他情况 ...... 22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一、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2018年5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55号文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公司债券。

二、发行主体名称

中文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ITICS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3年期品种简称为“18中证G1”,债券代码为“143685”;5年期品种简称“18中证G2”,债券代码为“143686”。

3、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的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分为3年期固定利率和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其中3年期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为24亿元,5年期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为6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80%,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90%。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具体本息兑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8、付息日: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15日,

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6月1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1年6月1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3年6月1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担保方式: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1、发行时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2019)》及《信用等级通知书》(信评委函字[2019]跟踪074号),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海通证券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通过舆情监测、业务提示及现场回访等方式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跟进和督导,履行了受托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章 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ITICS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上市日期2003年1月6日
股票简称中信证券
股票代码600030.SH、6030.HK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董事会秘书郑京
联系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互联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电子邮箱ir@citics.com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二、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情况

1、投资银行2018年,公司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54单,主承销份额人民币1,783亿元(含资产类定向增发),市场份额14.75%,排名市场第一。其中,IPO主承销项目11单,

主承销份额人民币127.76亿元;再融资主承销项目43单,主承销份额人民币1,655.24亿元。

境内债券及结构化融资业务方面,2018年,公司主承销各类信用债券合计1,391支,主承销金额人民币7,659.13亿元,市场份额5.11%,债券承销金额、承销支数均排名同业第一,继续保持在债券承销市场的领先地位。

财务顾问业务方面,2018年,公司完成的A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723亿元,排名行业第二;公司继续加强对重点客户的覆盖,紧跟市场及政策动态,在央企内部重组、产业并购、市场化并购及跨境并购领域完成了中国重工债转股、南山控股吸收合并深基地、深赤湾收购招商局港口等多单具有市场影响力及创新性的并购重组交易,不断巩固公司在并购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新三板业务方面,2018年,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的挂牌公司共26家,在2018年度股转公司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中位列第一档。2018年,公司为161家挂牌公司提供了做市服务,其中98家公司进入了创新层。

2、经纪业务

2018年,公司经纪业务持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代理股票基金交易总额人民币11.05万亿元(不含场内货币基金交易量),市场份额6.09%,同比提升7%,排名保持行业第二。公司及中信证券(山东)共代销金融产品人民币8,755亿元,产品销售能力行业领先。截至报告期末,经纪业务零售客户累计近820万户,一般法人机构客户3.4万户,托管客户资产合计人民币4.1万亿元。QFII客户134家,占比43%;RQFII客户59家,占比26%;QFII与RQFII总客户数量稳居市场前列。公司及中信证券(山东)投资顾问人数合计2,851人,较2017年增长46%。

3、交易

(1)资本中介型业务

股权衍生品业务方面,公司面向机构客户提供包括覆盖境内外标的的场外期权报价交易、收益互换等在内的场外衍生品服务,解决客户的风险管理、全球资产配置、策略投资等需求;为机构客户和零售客户提供浮动收益挂钩型收益凭证、结构性产品等柜台产品,满足客户的财富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需求;为交易所交

易的基金产品、场内期权产品提供流动性做市服务。2018年,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持续发展,不断贴近市场需求,扩大应用场景;柜台产品业务进一步丰富挂钩标的和收益结构;做市交易业务向多品种、多元化方向发展,上证50ETF期权做市持续排名市场前列。保持客户群体广泛、产品供给丰富、收益相对稳定的业务形态。

固定收益业务方面,公司充分发挥客户资源优势,提升服务客户的综合能力,通过加强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合作,丰富交易品种,涵盖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市场、客户。2018年利率产品销售总规模保持同业第一,加强债券及衍生品做市,获得“债券通优秀境内报价机构”荣誉称号,场外期权业务规模进一步增加,开展信用风险保护合约、信用缓释凭证交易。加强市场研判及信用研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此外,公司积极推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的投顾服务,投顾业务稳步发展。

大宗商品业务方面,公司聚焦于商品衍生品业务,针对境内外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客户,提供商品配置、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服务,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继续开展交易服务,扩大商品互换交易、商品场外期权等业务的盈利能力和客户覆盖度。初步形成了商品衍生交易和报价做市业务共同发展的局面,期望进一步为境内外各类产业和机构客户提供大宗商品领域个性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证券融资类业务方面,在业务规模保持同业领先的同时,落实公司对融资类业务集约化专业经营的要求,归口管理公司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融资类业务,优化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为公司客户不同阶段和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打造定制化综合解决方案。

(2)证券自营投资

2018年,股票自营业务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审慎配置资金,强化仓位管理,严格管理市场风险。同时,加强研究体系建设及基本面研究力度,积极把握市场机会,取得了优于市场的收益率。

2018年,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基于宏观分析和判断,以量

化交易为核心,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开拓多市场多元化的投资策略,有效分散了投资风险,丰富收益来源,克服市场下跌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策略开发上大量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最新技术,取得了成效。目前已开展的业务或策略包括:股指期现套利、股票多空、宏观对冲、大宗交易、统计套利、基本面量化、可转债套利、可交换债策略、商品策略、期权策略、组合对冲基金投资、全球多策略基金等。

4、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业务方面,2018年末,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为人民币13,431.20亿元,同业市场份额10.40%,主动管理规模人民币5,527.70亿元,均排名行业第一。其中,集合理财产品规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含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分别为人民币1,338.79亿元、12,079.31亿元和13.11亿元。

华夏基金业务方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夏基金本部管理资产规模为人民币8,797.23亿元。其中,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人民币4,505.60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12.98%,偏股型基金规模行业排名第一;机构业务资产管理规模人民币4,291.63亿元(不含投资咨询等业务),保持行业前列。

5、托管

2018年,公司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强化准入审核、事中监控和投后监督等环节,有效防范服务产品的合规风险和运营风险。年内iService服务平台的升级、客户服务热线的上线、以及虚拟估值、银行间代理清算等创新服务的推出,为公司资产托管和基金服务规模的稳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报告期末,由公司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各类产品共4,138支,提供基金服务的各类产品共5,126支。

6、投资

(1)中信证券投资

当前,中信证券投资已形成了包括TMT、消费升级、先进制造、医疗健康、金融环保物流、综合等在内的六大行业分类,投资项目广泛涉及国内和国际业务。

中信证券投资作为公司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平台,积极参与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2018年在人工智能、新能源、智慧城市、基因测序等领域投资了一批具有国际及国内领先技术的企业。

(2)金石投资2018年,金石投资完成对外投资超过人民币20亿元,涉及大消费、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能源等领域。截至报告期末,金石投资在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5支,管理规模约人民币400亿元。

金石投资全资子公司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石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不动产股权投资,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中信金石基金自2013年设立以来,致力于中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基金管理、政策咨询及研究工作。中信金石基金自2014年设立中国境内首只类REITs基金起至报告期末, 累计设立类REITs基金共计约人民币200亿元,是国内类REITs基金累计管理规模最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7、研究业务

2018年,研究业务确定了卖方研究业务全面转型战略,调整并完善研究员考核激励机制,鼓励研究员以提高市场声誉和创造更大价值量为首要工作目标。研究业务2018年全年覆盖近1,100家A股头部上市公司以及169家海外中概股公司,并通过全方位的研究服务覆盖近1,700家重点机构客户。同时,研究业务着力内部业务协同,为公司各业务线提供服务近2,000项,并在会议筹办和研究报告发布方面与中信里昂证券研究团队展开全面合作。

8、国际业务

2018年,中信里昂证券在传统经纪、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等方面均保持了市场地位,并在不同领域实现了新突破。

2018年,中信里昂证券在全球共完成31单IPO;在香港市场,IPO保荐交易量排名第二,并作为全球协调人参与16单港股主板IPO,排名同业第一,市场份额从2017年的3.5%提高至2018年的9.3%。中信里昂证券通过参与软银集团旗下电信

业务IPO项目,加强了日本市场业务。该项目募集资金超过200亿美元,仅次于2014年阿里巴巴的IPO集资额,为日本规模最大、全球规模第二。此外,中信里昂证券参与的项目融资规模在印度市场排名第三,在印度尼西亚排名第五。

2018年,中信里昂证券亦完成8单配售项目、40单债权项目及9单并购项目;设立股票联接产品业务线,顺利完成3单项目。2018年,投资银行收入同比翻番,创历史新高。

在固定收益业务方面,2018年,离岸人民币投资级债券和高息债券交易业务方面,中信里昂证券在商业银行和券商中保持排名前三。结构化产品业务发展迅速,交易量稳步上升。

在资产管理方面,2018年,中信里昂证券亚太恒富资本(私募股权和房地产投资基金)设立了两支信贷策略基金。2019年,将努力提高存续基金规模,增加新设基金,实现第三方基金管理规模增加200亿美元。新设基金拟包括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泛欧房地产投资基金。

三、发行人2018年度财务状况

根据发行人2018年年度报告,截止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资产为6,531.3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41%;所有者权益合计1,568.3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1%。2017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372.21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4.0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90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7.87%。

1、发行人盈利能力

2018年度,发行人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37,220,708,075.4943,291,634,080.53-14.02
营业利润12,035,478,996.5216,248,330,667.20-25.93
利润总额12,465,571,397.2816,173,780,571.25-22.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89,895,989.9411,433,264,545.60-17.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997,577,184.1011,449,551,584.40-21.42
其他综合收益181,762,126.312,238,120,065.75-91.88

2018年,公司经营业绩较2017年同期有所下浮。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2.21亿元,同比减少14.02%,主要因2018年度公司处置金融工具收益减少,导致投资收益同比减少54.03亿元,减幅为43.31%;公司2018年度营业支出为251.85亿元,同比减少18.58亿元,减幅为6.87%,变动幅度不大;公司实现营业利润120.35亿元,同比减少25.93%,主要为营业收入下降明显所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93.90亿元,同比下降17.87%;实现每股收益人民币0.77元,同比减少18.0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20%,同比减少1.62个百分点。

2、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2018年末,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653,132,717,498.71625,574,643,890.174.41
负债总额496,301,221,152.36472,432,085,067.125.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153,140,769,241.14149,799,046,146.902.23
所有者权益总额156,831,496,346.35153,142,558,823.052.41

2018年末,发行人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531.33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275.58亿元,主要因发行人金融投资类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规模增加。2018年末,发行人负债总额为4,963.01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238.69亿元。发行人负债规模维持在较高水平,主要为大力发展资本中介型业务、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融资规模、提高财务杠杆所致。

3、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

2018年度,发行人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同比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7,653,504,626.47-104,193,054,144.87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794,663,861.8328,272,722,360.65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751,289,456.7037,485,182,828.69不适用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1,563,432,156.86-1,346,692,415.73不适用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6,670,983,464.80-39,781,841,371.26不适用

2018年,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净额为人民币166.71亿元,现金净流入较上年同期增加564.53亿元,主要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所致。

从结构上看,2018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人民币576.54亿元,2017年度为-1,041.93亿元,净流入同比增加人民币1,618.47亿元,主要原因是回购业务导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同比增加。2018年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7.95亿元,2017年为282.73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其他债权投资净流出增加。2018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7.51亿元,2017年为374.85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降低主要是2018年度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同比减少所致。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55号文”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5日公开发行人民币17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已按约定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发行人2018年6月11日公告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约定,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截至2018年末,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期债券及发行人未出现触发持有人会议的事项。

第六章 本期债券利息的偿付情况

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1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6月1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根据2019年6月6日公告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发行人已于2019年6月17日(因2019年6月15日为休息日,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支付了本期债券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期债券未出现延迟支付到期利息的情况。

第七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未发生变更,在报告期内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执行正常。

第八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均未出现延迟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的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指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偿债意愿及偿债能力正常。

第九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18中证G2”、“18中证G3”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中诚信证评于2018年完成了对本期债券的初次评级。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及《信用等级通知书》(信评委函字[2018]G180-X号),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证评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证评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证评将于发行主体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在此期限内,如发行主体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证评,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证评将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2019)》及《信用等级通知书》(信评委函字[2019]跟踪074号),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第十章 负责处理与本期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十一章 其他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的担保事项

2013年,公司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向中国银行出具了反担保函,承诺就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为公司附属公司中信证券财务2013发行的首期境外债券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为9.0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1.91亿元),包括债券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反担保已于2018年5月3日终止。

公司根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获授权小组审议,为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设立的境外中期票据计划内拟发行的每批票据项下的清偿义务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境外票据本金、利息及其他或有应付款。2014年,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对该次中期票据计划进行了6.5亿美元的首次提取;2015年,CITIC SecuritiesFinance MTN对该次中期票据计划进行了八次提取,发行规模共计4.3968亿美元,皆于当年到期偿清;2017年,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对该次中期票据计划进行提取,发行规模8亿美元,其中三年期品种发行规模3亿美元,五年期品种发行规模5亿美元;2018年4月18日至4月24日,CITIC SecuritiesFinance MTN对该次中期票据计划进行了四次提取,发行规模共计4.292亿美元,其中未到期规模2亿美元;2018年12月10日,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对该次中期票据计划进行了3亿美元的提取。公司均为上述中期票据计划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根据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为CITICSecurities Finance MTN设立的欧洲商业票据项目进行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起止期为2018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4日,担保金额为30亿美元。2018年,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共发行两期欧洲商业票据,合计发行规模1.7亿美元,期限为6个月,由公司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公司为间接全资子公司金石泽信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

2、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中信证券国际存在担保事项,相关担保均是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且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而进行的,主要为:贷款担保、中期票据担保、与交易对手方签署国际衍生品框架协议(ISDA协议)、全球证券借贷主协议(GMSL协议)涉及的交易担保等。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金额约合人民币345.80亿元。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与中城建债券交易纠纷案

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

(1)“11中城建MTN1”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支付公司已到期的债券本金人民币1亿元以及相应利息人民币568万元及赔偿本息所对应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北京一中院于公司起诉当日受理本案,并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经一审判决,公司主要诉讼请求(本金、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全部得到支持。2017年12月初,中城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6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城建的上诉请求。公司已于2018年5月2日就该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2)“12中城建MTN1”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

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提前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1.2亿元以及相应利息人民币3,266,137元及赔偿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北京一中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本案。经一审判决,公司主要诉讼请求得到支持。2018年5月4日,中城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28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城建上诉请求。公司已于2018年9月1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3)“12中城建MTN2”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城建支付应于2016年12月19日支付公司的利息人民币1,110万元;要求中城建赔偿对应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海淀法院于公司起诉当日受理本案,并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2018年3月9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关于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2018年4月23日,中城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13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城建的上诉请求。公司已于2018年7月24日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同时,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城建提前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2亿元以及相应利息人民币4,865,753元及赔偿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北京一中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本案并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2018年3月14日,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主要诉讼请求(本金、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得到支持。2018年5月4日,中城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16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8月28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城建的上诉请求。公司已于2018年9月11日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公司已对上述三项债券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2、公司与致富皮业私募债违约纠纷案

因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富皮业”)私募债违约,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致富皮业偿付债券本金及尚未支付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609万元,以及后续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因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及致富皮业实际控制人周立康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中海信达、周立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请偿付债券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609万元及后续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11月29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2018年5月2日,北京三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中海信达、周立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3日,北京三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公司与郝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8年3月14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郝峰偿还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负债本息共计人民币1,917.6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8年第上半年报告)。2018年3月23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4月23日,北京三中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对郝峰的股票、银行账户等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2018年5月22日,本案在北仲委开庭审理。2018年9月19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郝峰偿还公司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它办案费用(截至2018年3月13日)共计人民币19,514,139.07元。2018年10月16日,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4、公司与上海昇和、国能商业债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2018年1月26日,公司与上海昇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昇和”)所管理的蓝花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蓝花楹私募基金”)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回购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2018年3月6日,中国结算将质押券的标准券结算率由0.86调整为0.41,蓝花楹私募基金资金账户出现透支。2018年3月7日,中国结算再次将质押券的标准券折算率由0.41调整为0,蓝花楹私募基金资金账户再次出现透支。为履行担保交收责任,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垫付人民币9,870万元。因蓝花楹私募基金不履行还款责任,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商业”)是基金的单一委托人,对基金具有绝对控制力,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上海昇和、国能商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8年5月10日,北仲委受理本案。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开庭审理,目前北仲委尚未作出裁决。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5、公司与丁晟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丁晟与公司签署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户后,丁晟进行了多次融资融券交易。2017年7月17日,丁晟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且未按合同约定补足担保品。2018年2月8日,公司对丁晟的信用账户进行平仓,平仓所得不足以偿还全部融资合约,形成负债。截至2018年5月3日,丁晟尚欠公司本息共计人民币1,577.3万元。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北仲委提交申请材料,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5月2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6月21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对丁晟的房产、股权、股票、银行账户等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2018年8月22日,丁晟就本案向北仲委提出反请求,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损失人民币2,010万元,北仲委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2018年12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1月14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公司关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司法费用的全部仲裁请求,驳回丁晟的反请求,公司胜诉。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6、公司与哈工大高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高新”)于2017

年3月13日与公司签署了《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并于同日向公司提交了《承诺函》,承诺如哈工大高新信用账户内证券“发生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哈工大高新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了结信用账户中的全部负债。2018年5月3日,哈工大高新在信用账户中的股票担保品*ST工新(原“工大高新”,股票代码:600701)被上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述《承诺函》的约定,哈工大高新应于2018年5月8日偿还公司全部负债,但逾期未还。公司向哈工大高新多次催收该笔欠款,哈工大高新始终不予归还。2018年6月4日,公司向北仲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哈工大高新偿还公司本金人民币40,67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6月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6月25日,北京三中院出具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18年6月27日、28日对哈工大高新所开立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本案于2018年9月5日开庭审理。2018年9月28日,北仲委作出裁决,裁决哈工大高新偿还公司本息、违约金及案件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共计人民币418,624,645.99元。2018年10月26日,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7、公司与华侨公司房产纠纷案

公司于1998年协议取得南京华侨大厦23层的房产(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刊登于上交所网站的公告),原房屋售出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至今仍未协助公司办理房产证。因华侨公司近期进入破产程序,为维护公司权益,2018年6月27日,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华侨大厦23层房产的所有权为公司所有,并判令华侨公司协助公司办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2018年6月28日,法院受理本案(法院核定涉案房屋价值约人民币1,750万元)。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9日开庭审理。2018年12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8、公司与刘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10月、2017年10月,公司与刘伟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刘伟将其所持有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证券代码:300071)流通股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刘伟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伟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东城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受理本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9、公司与宋春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3月,公司与宋春静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宋春静将其所持有的华谊嘉信流通股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宋春静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宋春静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6,7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北京一中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此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10、公司与道乐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11月,公司与上海道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道乐投资”)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道乐投资将其所持有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22)流通股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道乐投资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道乐投资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9,2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7月31日受理本案。因道乐投资安排三个保证人为上述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前述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

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11、公司与金新实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12月,公司与上海金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实业”)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金新实业将其所持有的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82)流通股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金新实业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金新实业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39,464.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上海高院于2018年7月31日受理本案。因金新实业安排三个保证人为上述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分别向北仲委申请仲裁(一保证人),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两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仲委及北京高院分别于2018年8月2日及2018年8月6日受理本案。2019年1月4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胜诉;北京高院的案件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30日进行两次开庭审理。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12、公司与萍乡英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11月,公司与萍乡英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英顺”)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萍乡英顺将其所持有的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11)流通股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萍乡英顺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萍乡英顺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12,940.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佛山中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本案。因陈礼豪为萍乡英顺的上述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陈礼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13、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天津钢管厂、天津钢管集团两起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

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借款人天津无缝钢管厂(以下简称“天津钢管厂”)分别签有两份借款合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钢管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借款人天津钢管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保证人天津钢管集团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2018年7月20日,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借款人以及保证人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7,926,616.36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向北京四中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7月4日,法院已受理该案件以及保全申请。2018年12月18日,北京四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1月3日,本案被告已经上诉。

14、公司与蓝点投资顾问合同纠纷案

2011年3月16日,上海蓝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点投资”)与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由蓝点投资就某公司股份制改造及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向公司提供顾问服务。后蓝点投资认为公司未及时按照《协议书》支付顾问费用,依据《协议书》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20,656,312元顾问费用及相应违约金,北仲委已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本案,并于2018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

15、金鼎信小贷公司与公务机公司纠纷案

因青岛航空公务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务机公司”)未按期偿还中信证券(山东)的控股子公司金鼎信小贷公司贷款本息,金鼎信小贷公司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对借款人公务机公司以及连带责任担保人滨州市平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大高置业有限公司、公务机公司原法人于滨提起诉讼,诉请偿还金额约为人民币1,467.99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于当日受理本案(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2月7日,金鼎信小贷公司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06月30日,公务机公司已经偿还包括部分本金、利息和律师费合计

人民币637万元。金鼎信小贷公司已足额计提减值拨备。

16、金石投资与邱小杰股权转让补偿款纠纷案

金石投资于2010年3月投资湖北杰之行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取得该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2016年6月3日,金石投资将持有的标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日,金石投资、邱小杰(为杰之行实际控制人)和杰之行签署了《邱小杰对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项之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邱小杰应向金石投资支付人民币27,010,587元股权转让补偿价款。截至2018年3月,邱小杰尚有部分股权补偿款及罚息未支付给金石投资,金石投资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邱小杰、杰之行连带支付相关股权补偿款人民币197,256,266元及保全费等。北仲委已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本案。本案已于2018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金石投资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17、金石投资与川娇农牧违约纠纷案

金石投资于2012年6月18日投资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娇农牧”),取得该公司330万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同时约定如2015年12月31日前,川娇农牧未实现上市的,则应当回购金石投资所持标的股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川娇农牧未能实现上市。2016年,金石投资与李雪梅、李学杰、成都创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川娇农牧(以下合称“承诺人”)签署了《股份回购框架协议》,约定承诺人应向金石投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17年7月3日,李疏仲(与承诺人合称“被申请人”)向金石投资单方出具保证函,承诺其为《股权回购框架协议》下的支付义务承担担保。因被申请人未依据《股权回购框架协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为维护金石投资的合法权益,金石投资于2018年6月13日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60,866,459.65元及保全费用等。贸仲委已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本案。本案已于2018年11月7日开庭审理。金石投资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18、中证资本合同纠纷案

中信期货全资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资本”)因动力煤代采购合同对手方陆续违约,于2015年4月9日向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等以往定期报告)。

诉讼分两案进行,两诉讼均已执行终结。其中,诉讼一的被告山西晋煤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晋煤”)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忻州”)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人民币42,274,880元。山西忻州申请追加中证资本、上海仁礼进出口有限公司、金隅物产上海有限公司、三维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太原中院同意了山西忻州的申请。2018年11月29日,本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2019年1月14日,中证资本收到太原中院裁定书,裁定准许山西晋煤撤诉。诉讼二的被告之一沈鹏于2016年3月24日,以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为由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证资本赔偿人民币11,715,913.86元。经一审判决,判令中证资本赔偿人民币5,417,469.28元。后中证资本依法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2018年9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2019年2月20日,中证资本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公司与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12月、2017年3月,公司与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佳投资”)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两份《交易协议书》,帅佳投资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制药”)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代码:300267)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7年8月,尔康制药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称因尔康制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尔康制药进行立案稽查。为保障资金回款安全,公司与帅佳投资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并实施追保措施。2017年11月23日尔康制药股票复牌,复牌后股票价格连续下跌,2017年12月初跌破协议约定的平仓价,后帅佳投资未及时完成履约保障措施,构成实质违约。公司及时向帅佳投资发出回购通知,要求其限期支付应付

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资金,但帅佳投资未能按期支付全部资金。因公司与帅佳投资签订的业务协议、交易协议书均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于2018年1月初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帅佳投资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64,76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已受理此案。公司已按规定对该案件计提了减值准备。2018年1月30日、31日,湖南高院对帅佳投资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所持有的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了冻结。

20、公司与程少博、朱立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5月、2017年8月,公司与程少博、朱立新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两份《交易协议书》,程少博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代码:002604)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7年12月22日,龙力生物公告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少博为其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其出现相关债务违约情况,程少博所持公司股份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业务协议》约定,2017年12月23日,公司向程少博发出购回通知,要求程少博于2017年12月25日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但程少博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与公司达成任何补充约定,构成实质违约。因公司与程少博、朱立新签订的业务协议、交易协议书均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于2018年3月初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程少博、朱立新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12,487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山东高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此案。2018年3月12日、28日,山东高院对程少博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所持有的龙力生物股票进行了冻结。公司已按规定对该项交易计提了减值准备。

21、公司与兴化农商行定向资管合同纠纷案

2016年9月1日,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农商行”)与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北

分”)签署定向资管合同,约定公司为兴化农商行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因兴化农商行认为公司、招行北分存在定向资管合同违约行为,2018年8月10日,其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招行北分向其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10,937,622.53元。目前本案处于仲裁庭组庭阶段,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22、公司与车美云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6年7月14日,车美云与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展融资融券交易。2018年7月2日,车美云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平仓线,且未能追加担保品,公司依约对车美云信用账户启动强制平仓措施,至强制平仓完成,车美云仍未还清全部负债。公司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车美云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10,297,743.83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债权实现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8月27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9月6日,公司通过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车美云名下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及银行账户等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北仲委尚未作出裁决。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23、公司与陈犟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2年6月8日,陈犟与公司签署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展融资融券交易。2018年8月17日,由于陈犟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且未能补足担保品,公司依约对陈犟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至强制平仓完成,陈犟仍未还清全部负债。公司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陈犟偿还公司融资本息人民币18,501,775.3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及债权实现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8月31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9月17日,公司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陈犟名下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2018年11月14日陈犟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并在北京四中院立案,2018年12月6日案件在北京四中院开庭审理,2018年12月12日北京四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陈犟申请。目前北仲委已恢复审理并正在组庭。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24、公司与鲁林芳、张奇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8年1月29日,鲁林芳与公司签署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展融资

融券交易。2018年1月26日,张奇华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张奇华为保证鲁林芳履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8月17日,鲁林芳融资到期,仍未清偿负债。公司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鲁林芳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14,051,165.4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债权实现费用等,要求张奇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10月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11月5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对鲁林芳、张奇华名下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25、公司与刚泰集团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纠纷仲裁案

因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刚泰集团”)股票收益互换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贸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刚泰集团支付交易结算款项人民币14,624,409.12元、违约金人民币133,161.06元及相关费用,并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贸仲委于2018年10月18日将保全申请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贸仲委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1月11日进行开庭审理。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26、公司与上海云峰集团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5年,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云峰集团”)发行了“2015年度第四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2015年11月10日,公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购买了上海云峰集团发行的上述融资工具中的“15云峰PPN004”,券面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上海云峰集团出具的《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条款与条件》,“15云峰PPN004”发行日、起息日为2015年7月30日,存续期1年,利息支付日、本金兑付日为2016年7月30日,兑付日应向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3,509,589.04元,但期满时上海云峰集团未向公司支付任何本息。因上海云峰集团违约,公司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上海云峰集团支付欠付本息及违约金人民币7,697,354.38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2018年11月2日,贸仲委受理本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27、公司与兴源控股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10月,公司与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控股集团”)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兴源控股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66)流通股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兴源控股集团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偿还欠付本金人民币171,147,397.1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8年1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28、公司与科瑞天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3月,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科瑞天诚将其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52)流通股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科瑞天诚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偿还欠付本金人民币9.5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8年12月17日,上海二中院受理本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29、公司与开源证券、厦农商资管、厦农商金控债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2018年10月18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源证券”)作为“开源证券厦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与公司作为管理人的“中信证券工行北分中信证券增益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了一笔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开源证券质押了券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的“18华阳经贸SCP002”,融资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上述交易约定2018年10月23日到期。开源证券未如期归还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本息,合计人民币30,012,328.77元(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将开源证券、厦农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厦农商资管”)、厦门农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厦农商金控”)诉至朝阳法院,朝阳法院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受理本案。

30、公司与姜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2月,公司与姜伟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据此分别签署了两份《交易协议书》,姜伟将其所持有的贵州百灵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24)股票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姜伟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偿还欠付本金人民币4.9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8年12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1、公司与聚利汇合同纠纷案

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0日,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首航波纹管”)分别与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交易协议书》等协议,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将其所持有的首航节能股票(证券代码:002665)3,600万股质押给公司,融资人民币126,430,000元。2018年10月15日,公司与首航波纹管公司、厦门聚利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聚利汇”)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约定聚利汇应于2018年10月31日,将首航波纹管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1亿元支付给公司。前述还款期限到期后,聚利汇未能如约代首航波纹管公司向公司履行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1亿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2019年1月21日,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聚利汇偿还未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00,845,833.33元,案件已于2019年1月22日获正式受理。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2、公司与康得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16日,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丰实云兰”)与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丰实云兰以其持有的102,374,790股康得新(证券代码:002450)限售股股票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13亿元。此后丰实云兰陆续向公司偿还了部分资金。2017年11月20日,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康得集团”)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就丰实云兰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8月7日,丰实云兰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值,未按合同约定提前购回或采取追保措施,构成违约,康得集团也未能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代丰实云兰向公司偿还相关债务。2019年1月22日,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得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偿还欠付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418,245,278.08元。2019年2月,公司完成两次自主平仓,收回部分资金,加上红利回款,目前诉讼标的降为人民币1,285,610,059.18元。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3、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丹东港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港集团”)2015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即“15丹东港PPN001”债券未按期兑付本息。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于2018年7月4日向贸仲委递交仲裁申请,要求丹东港集团兑付债券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2018年8月23日,贸仲委正式受理本案。2018年12月6日,贸仲委发出《程序中止函》,因北京四中院于2018年11月29日受理了丹东港集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故贸仲委暂中止对本案的仲裁审理。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4、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上海云峰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因买入的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峰集团”)2014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4上海云峰PPN002)发生违约,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于2018年4月3日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上海云峰集团赔偿债券本金、利息以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2,543,585.27元。2018年7月27日,贸仲委正式受理本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5、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印纪华城、印纪时代、肖文革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2016年11月起,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与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印纪华城”)开展股票质

押式回购业务,标的股票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传媒”,证券代码:002143)。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时代”)分别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2月与公司代表的资管计划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两份,以其持有的印纪传媒股票为印纪华城提供质押担保。肖文革出具《担保承诺函》,为印纪华城提供担保,承担现金补仓及回购义务。后该笔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值和平仓值,构成违约。2018年9月10日,公司作为管理人到北仲委提交立案申请,请求印纪华城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50,201.87万元,印纪时代、肖文革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18年9月20日,北仲委正式受理本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6、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肖文革、印纪时代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2016年7月起,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与肖文革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标的股票为印纪传媒。2017年10月,印纪时代与公司代表的资管计划签署三份《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印纪传媒股票为肖文革提供质押担保。后该笔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值和平仓值,构成违约。2018年9月10日,公司作为管理人向北仲委提交立案申请,请求肖文革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07,250.88万元,印纪时代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18年9月20日,北仲委正式受理本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7、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公司作为通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从债权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受让了(2016)鄂0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赵祖高、卢成湘应履行的债务和担保债务。现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自2016年12月13日已届满,但相关方并未履行,为此,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于2018年11月29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债

务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34,935,535.99元及相关利息、保全费、律师费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8、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刚泰集团股票质押回购纠纷案2017年8月25日,公司作为通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通过资管计划与刚泰集团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质押的标的证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87)。自2018年6月20日,刚泰集团未按约定向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支付利息,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以管理人的名义向北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刚泰集团支付本金、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63,829,550.69元。2018年10月12日,北仲委正式受理此案。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对印纪时代、肖文革强制执行案件

公司作为通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与印纪时代、肖文革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公证且发生法律效力。因印纪时代、肖文革未按期还本付息,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以管理人名义向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印纪时代、肖文革偿还本金人民币3.9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并裁定由北京三中院执行。北京三中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39、金鼎信小贷公司与青鑫达纠纷案

2016年1月11日,因借款合同违约事宜,中信证券(山东)的控股子公司金鼎信小贷公司对借款人青岛青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鑫达”)以及连带责任担保人(山东省博兴县长虹钢板有限公司、王永青、王伟、王强、王忠)提起诉讼,诉请青鑫达偿还金额约为人民币1,416.02万元,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法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于2017年2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6月2日作出判决,金鼎信小贷公司胜诉。2017年10月11日金鼎信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11月21日提交了拍卖申请书(相

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12月27日,市南法院出具了裁定书,拟启动拍卖程序。金鼎信小贷公司已将青鑫达的五级分类等级下调至次级,并足额计提减值拨备。

40、公司与程宇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程宇就其创业板股票大宗交易减持失败事宜,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1,906,69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福田法院的传票,后案件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本案于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0月25日在朝阳法院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此后,原告程宇提出撤诉申请,朝阳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了关于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案件结案。

41、公司与杨辉劳动争议案

原公司员工杨辉因劳动合同争议于2017年6月1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劳仲”)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457.26万元,后变更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517.26万元。朝阳劳仲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本案。2017年11月13日,朝阳劳仲裁决驳回杨辉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仲裁胜诉。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杨辉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朝阳法院起诉。2018年5月23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2月25日,杨辉向法院申请撤诉,2019年3月6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结案。

三、相关当事人2018年度,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