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2022-072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9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28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332,228,160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2,195,598,214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136,629,94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8857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6.0218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63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任永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投票是指通过通讯方式在线上会场进行投票)。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董事会秘书倪艺丹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候任董事王松文女士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总法律顾问李倬琼女士,副总经理秦炯先生、俞伯正先生及总会计师田超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境内律师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贺琳菲律师、刘晗静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按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监票人)派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王松文女士为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2,194,780,170 | 99.9627 | 818,044 | 0.0373 | 0 | 0.0000 |
H股 | 136,341,148 | 99.7886 | 288,798 | 0.2114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2,331,121,318 | 99.9525 | 1,106,842 | 0.0475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195,420,836 | 99.9919 | 177,378 | 0.0081 | 0 | 0.0000 |
H股 | 136,629,946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2,332,050,782 | 99.9924 | 177,378 | 0.0076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195,422,036 | 99.9920 | 176,178 | 0.0080 | 0 | 0.0000 |
H股 | 136,629,946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2,332,051,982 | 99.9924 | 176,178 | 0.0076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聘任王松文女士为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38,429,380 | 97.9157 | 818,044 | 2.0843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3项(共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贺琳菲、刘晗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