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未发现公司于2018年度内履行以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独立董事:韩灵丽、何大安、韩洪灵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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