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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一九年四月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9年4月23日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担任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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