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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和规范运作,提

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通过与投资者充分、有效的沟通,使投资者了解公司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有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并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的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进行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条 接到投诉后,公司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公司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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