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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8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月7日召开,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14号解释”),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公司决定按照14号解释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赵虎林、李华杰、宋公利、康卓

2022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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