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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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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

“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彭涛等22名因辞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其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221,566股221,566股2022年11月30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宝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彭涛等2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1,566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宝钢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日、2022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2-042、临2022-044、临2022-048公告。

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发出《宝钢股份通知债权人公告》,截至2022年10月1日已满四十五日,公司没有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8月18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2-049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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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第九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二)本次回购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彭涛等22名激励对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21,566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77,279,165股。本次回购明细如下:

序号姓名回购股数(股)序号姓名回购股数(股)
1彭涛25,00013董卫星10,000
2王俊8,46014夏晓明15,200
3刘开华8,46015袁涛17,000
4黄建飞8,46016于志刚8,460
5孙勇8,46017杨芃5,000
6吴新刚10,00018蒋林海7,053
7董汉东8,46019李中军7,760
8谭清10,00020涂红兵8,460
9董元龙8,46021刘路长7,760
10张晖8,46022李向伟7,053
11陈明元10,000
12傅东旭13,600总计221,566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288467),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办理上述2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221,566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申请。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2年11月30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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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

名称本次变更前本次变更本次变更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7,500,731-221,566377,279,16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890,910,819-21,890,910,819
合计22,268,411,550-221,56622,268,189,984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并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注销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后,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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