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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上港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7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监事会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的原因,调离上港集团,不再在上港集团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的资格。经过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9人。除此之外,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

以上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激励对象中不存在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监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1年7月16日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9名激励对象授予10500.5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12元/股。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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