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О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目 录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3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 5会议议案:
关于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6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权额不记入表决数。特殊情况,应经大会工作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数。
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每位股东发言限在5分钟内,以使其他股东有发言机会。
六、本次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采用书面表决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方法请参照本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参加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如有多名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均应推举一名首席代表,由该首席代表填写表决票。
八、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计票、监票人选。表决结果由计票监票小组推选代表宣布。
九、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和大会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止,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未尽事项请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О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1、会议开始,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宣布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3、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4、与会股东发言和提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解答;
5、推举计票监票小组成员;
6、股东投票表决;
7、休会(统计投票结果,含网络投票结果);
8、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9、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0、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12、宣布会议结束。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О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 资 料
关于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2016年7月,公司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财务公司”)签署了相关《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同时,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9年度公司预计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资金贷款不超过15亿元,贷款利息支出不超过3,500万元;公司资金存放利息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运营需要,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控股股东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集团”)持有日照港财务公司6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签署协议将构成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振强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日照港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6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本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4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
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凭金融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该关联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协议服务内容
(一)根据山东银监局鲁银监准﹝2016﹞169号《山东银监局关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日照港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内容为日照港财务公司目前已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和今后条件成熟后被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应优先选择日照港财务公司作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
三、定价原则及交易限额
(一)日照港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本公司提供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二)日照港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根据日照港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为本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日照港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扣除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含本数)。本协议有效期内,日照港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担保、票据承兑、贴现、质押、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应收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30亿元(含本数)。
(四)在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存放在日照港财务公司“票据池”的票据,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
四、协议的履行及风险控制
(一)如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日照港财务公司应配合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二)日照港财务公司负责保障本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如日照港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日照港财务公司母公司有义务采取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四)本公司向日照港财务公司提出授信申请,日照港财务公司将视实际情况,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
(五)日照港财务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公司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向本公司提供授信额度,同时可以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一)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三)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四)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六、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日照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О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