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日照港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本制度初建,经2003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3次修订,经2019年5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司的监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四)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共七人,由股东代表及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表决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监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送达各监事。监事应当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审议事项一事一议,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可生效。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召集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意见。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非监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临时会议议题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二О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