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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关于本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8

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累计计算华夏保险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获批关联交易金额后,合计关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益的3.46%,占本公司上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2.31%。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笔业务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本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审批程序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

彭雪峰、刘宁宇、田溯宁

2019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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