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民生银行 股票代码:6000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募集说明书概览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
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排名不分先后)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募集说明书概览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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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概览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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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4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 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 6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 6
二、本次发行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 7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 7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 15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 20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 20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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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民生银行/发行人/公司/本行/本公司 | 指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特别说明外,均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
保荐机构 | 指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境内发行 | 指 | 发行人以境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累计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发行2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人民币200亿元 |
境外发行 | 指 | 发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发行71,950,000股境外优先股,以美元认购和交易转让、募集资金总额为14.39亿美元 |
本募集说明书概览 | 指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
合格投资者 | 指 | 根据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以购买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投资者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的面值为1.00元、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资本充足率 | 指 |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其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指 |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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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持有的、符合其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指 |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其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原中国银监会 | 指 |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企业会计准则 | 指 |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 指 |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 |
中国/我国/全国/国内/境内 | 指 | 就本募集说明书概览而言,除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境外/海外 | 指 | 就本募集说明书概览而言,除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
毕马威华振 | 指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普华永道中天 | 指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大公国际 | 指 |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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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民生银行 |
注册资本 | 28,365,585,227元(1) |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无 |
行业分类 | 金融业 | 主要产品及服务 | 货币金融服务 |
注(1):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3,782,418,502股;与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存在差异的原因系增加的资本尚未进行工商变更。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发行人律师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级机构 |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 1、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作为原告起诉未判决生效的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有27,293笔,涉及金额约为10,072,270万元。本行作为被告被起诉未判决生效的诉讼共有279笔,涉及金额约为107,3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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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2、对外担保情况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本行常规业务,除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本行担保业务以保函为主,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开出保函1,353.88亿元。公司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1 | 面值 | 人民币壹佰元 | 2 | 发行价格 |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
3 | 发行数量 | 2亿股 | 4 | 发行规模 | 200亿元 |
5 | 是否累积 | 否 | 6 | 是否参与 | 否 |
7 | 是否调息 | 是 | 8 | 存续期限 | 无到期期限 |
9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情况,结合市场状况一次性完成发行。 | |||
10 |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以5年为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在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以约定的相同股息率支付股息。首个股息率调整期的股息率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4.38%。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高于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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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首个股息率调整期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即2019年10月15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发行首日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3.0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固定溢价为发行时确定的股息率4.38%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3.00%,确定为1.38%,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发行期缴款截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重定价日),将重新确定该调整期的基准利率,即为重定价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重定价日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该股息率调整期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价。如果未来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在重定价日不可得,届时将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下由本行和有关优先股股东协商确定此后的基准利率或其确定原则。 | ||
11 | 股息发放的条件 |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1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行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将在尽最大努力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做出派息决议。 (3)派息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
可分配税后利润来源于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较低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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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非本行决议完全派发当期优先股股息,否则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5)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若决议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将在派息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 ||
12 | 股息支付方式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以现金方式支付,每年支付一次。计息起始日为优先股投资者缴款截止日(2019年10月18日)。派息日为优先股投资者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
13 | 转换安排 | 当满足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本次发行并仍然存续的优先股将在监管批准的前提下全额或部分转换为A股普通股。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或部分转为A股普通股,促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所有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 (2)在以下两种情形中较早者发生时,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转为A股普通股: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在满足如上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本次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事宜需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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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A 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当本行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本行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股份数量及/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出于反稀释目的,本行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不因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根据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已于2018年7月实施完毕201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2股股份。根据前述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公式,本次转增股本后,境内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调整为7.33元人民币/股。 4、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普通股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 ||
14 | 回购安排 | 1、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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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事先批准,本行在下列情形下可行使赎回权: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优先股,同时本行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本行有权自发行日(即2019年10月15日)后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派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全部转股或者全部赎回之日止。在部分赎回情形下,所有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赎回。赎回权具体安排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3、赎回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与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 | ||
15 | 评级安排 | 根据大公国际出具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AA+,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
16 | 担保安排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
17 | 转让安排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
18 | 表决权恢复的安排 | 1、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优先股没有表决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持有的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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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 | ||
1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本次境内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亿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
20 | 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 | 无。 |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1 | 交易安排的风险、 交易不活跃的风险 | 本次优先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后不能上市交易,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向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人。在转让环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的优先股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并且投资者须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方可参与优先股转让。 由于投资者数量和资格受到上述限制,优先股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优先股股东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或者以合理价格或无法转让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交易受限风险。 |
2 | 影响股息支付的因素 | 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行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将在尽最大努力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做出派息决议。 派息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除非本行决议完全派发当期优先股股息,否则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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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决定。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若决议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将在派息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 ||
3 | 设置回购条款带来的风险 | 本行对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有赎回权,本次优先股存续期间,在下列情形下,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事先批准,本行有权在优先股发行日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派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全部转股或者全部赎回之日止。在部分赎回情形下,所有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赎回: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优先股,同时本行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由于本行行使赎回权需要满足上述条件,相对而言实现上述条件并进行赎回的可能性较低,但如本行行使上述赎回权,优先股的存续期将缩短,优先股投资者未来的股息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并且,若本行按照票面金额行使赎回权,可能低于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的成本,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损失风险。因此,优先股股东面临优先股被提前赎回而导致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投资损失的风险。 |
4 | 设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带来的风险 | 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合格一级资本工具相关标准的要求,当满足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将在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全额或部分转换为A股普通股,强制转股的触发条件为: 1、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或部分转为A股普通股,促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所有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 2、在以下两种情形中较早者发生时,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转为A股普通股: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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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如果发生上述强制转股事项,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将不能再按照约定的股息率优先取得股息收入,也不再拥有优先于本行普通股投资者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因此,优先股投资者面临所持有的优先股被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 由于无法预期强制转股触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因此本次优先股投资者面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率及投资期限不确定的风险。同时,在强制转股情况下,本行普通股市场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从而对转股后普通股的市场价值及投资者收益带来一定风险。 | ||
5 | 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1、董事会关于未来十二个月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经本行2014年11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计划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民生银行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本行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总金额确定。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上述方案尚需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年6月16日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计划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2018年6月21日,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议案。 2019年2月26日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计划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亿元,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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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1 | 2019年10月10日 | 向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
2 | 2019年10月15日 | 簿记建档,确定股息率、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
3 | 2019年10月18日 | 获配对象缴纳申购款截止日 |
4 | 详见后续公司关于优先股转让的公告 | 优先股挂牌转让 |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1 | 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国内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次优先股的主要发行条款,本行认为: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而且本行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因此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会计处理的专项意见》,“基于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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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阅读和相关会计准则的理解,我们对民生银行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没有异议,即: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权益工具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 | ||
2 | 本次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及相关税项安排 | 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除个别税种外(如印花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未针对投资优先股的税务处理做出专门规定,考虑到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核算,因此以下税务分析主要参考目前关于投资权益工具税务处理的相关法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相关主管部门就优先股投资与交易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下述税务分析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新出台的优先股投资与交易的专门税务法规执行。下列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于优先股涉及的投资者种类可能较多,对于本募集说明书概览未提及的优先股投资者,按照其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优先股交易与转让 1、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增值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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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4、社保基金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的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其他投资者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缴纳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优先股回购
优先股回购环节可参照优先股交易与转让环节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若未来财政、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对优先股回购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优先股转股
优先股转股环节的税务处理尚不明确。若未来财政、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对优先股转股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
项目 | 2019年 6月30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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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9年 6月30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资产总额(百万元) | 6,340,658 | 5,994,822 | 5,902,086 | 5,895,87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百万元) | 477,333 | 420,074 | 378,970 | 342,59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92.35 | 92.89 | 93.46 | 94.11 |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营业收入(百万元) | 88,256 | 156,769 | 144,281 | 155,154 |
净利润(百万元) | 31,968 | 50,330 | 50,922 | 48,77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 31,623 | 50,327 | 49,813 | 47,84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 31,617 | 50,506 | 49,721 | 47,885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比较期已重述) | 0.72 | 1.14 | 1.13 | 1.0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比较期已重述) | 0.72 | 1.14 | 1.13 | 1.0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年化)(%)(1) | 14.86 | 12.94 | 14.03 | 15.13 |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百万元) | 61,728 | -395,498 | -257,059 | 1,028,855 |
现金分红(百万元) | - | 15,105 | 7,662 | 10,216 |
项目 | 2019年 6月30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资产质量指标(%) | ||||
不良贷款率(2) | 1.75 | 1.76 | 1.71 | 1.68 |
拨备覆盖率(3) | 142.27 | 134.05 | 155.61 | 155.41 |
贷款拨备率(4) | 2.49 | 2.36 | 2.66 | 2.62 |
资本充足率指标(%)(5) |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8.90 | 8.93 | 8.63 | 8.95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9.95 | 9.16 | 8.88 | 9.22 |
资本充足率 | 12.81 | 11.75 | 11.85 | 11.73 |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加权平均余额。
(2)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3)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4)贷款拨备率=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5)根据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原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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