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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高速:皖通高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了分红标准和年度分红的最低比例,并制订了完备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在拟订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认真研究和分析了公司现阶段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发展需要、股东利益的稳定性等因素,并对当年的分红情况及近三年的现金分红率进行了测算。

按照该预案,本年度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0.25%。且公司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三年内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已超过30%。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拟订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

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现金分红标准、分红比例的要求。公司实施的现金分红政策保持了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的审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从业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浩: 章剑平: 方芳: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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