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四季度稀土精矿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与北方稀土协商调整稀土精矿关联交易符合双方约定的定价机制,符合国家下达的2022年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吴振平
董 方
程名望
孙 浩
魏喆妍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