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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股份:包钢股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9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如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未公开披露过,且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是定向发行的,公司应在本期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

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有变化以临时报告方式公告。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证券融资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议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证券融资部的意见;

(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融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证券融资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

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确保证券融资部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和相关资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证券融资部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融资部。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系人,负责向证券融资部报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在规定时间内,经公司内部确定后,证券融资部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融资部汇总;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或知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时,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于公司党委会和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遵循以下程序:

1、各部门于党委会和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的当天将相关议案报送证券融资部;

2、证券融资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或补充相关资料。

3、董事会秘书审阅议案后报董事审阅。

2、证券融资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报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二)当出现或知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时,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遵循以下程序:

1、各部门、各分公司知悉该事项的当日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事务表(详见附件一)报证券融资部;

2、证券融资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4、董事长批准;

5、董事会秘书报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分公司报送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后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协调其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融资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控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其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其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报告;并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或直接向本公司证券融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

(五)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六)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当出现或知悉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遵循以下程序:

1、各单位知悉该事项的当日将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二)报证券融资部;

2、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证券融资部编制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批准;

6、董事会秘书报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八条 证券融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融资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融资部保存。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及登记管理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融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人员负责。

第五十六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融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融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在相关权限内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附件一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
信息披露联络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
重大事项发生时间
重大事项主要内容
备注
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联络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附件二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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