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3、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4、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吴振平
董 方
程名望
孙 浩
魏喆妍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