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参股公司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参股公司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拟将其未分配利润中的3亿元进行转增注册资本,各股东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增资,公司拟增资9000万元。本次增资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事项。
二、对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谢美玲女士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聘财务总监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谢美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吴振平
董 方
程名望
孙 浩
魏喆妍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