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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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