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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股份:首创股份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38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营业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变更后的公司全称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 变更后的英文全称为:Beijing Capital Eco-Environment Protection GroupCo.,Ltd. (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为:首创环保(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 变更公司名称及营业范围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本次变更公司简称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变更公司名称、营业范围;增加依法治企;增加总

法律顾问的定位、产生程序、职责和履职保障。

? 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相关内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1. 公司拟将中文名称由“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2. 公司拟将英文名称由“Beijing Capital Co., Ltd.”变更为 “BeijingCapital Eco-Environment Protection Group Co.,Ltd.” (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3. 公司拟将证券简称由“首创股份”变更为“首创环保”;证券代码“600008”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公司简称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二、 公司名称变更的原因说明

经过二十多年的深耕细作,首创股份逐渐发展为环保主营业务占比超过98%、资产千亿以上的集团化环保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城镇水务、水环境综合治理、固废处理和绿色资源管理等。当前公司名称已经不能完全体现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此次更名旨在更直观彰显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发展方向,未来公司将坚持聚焦环保主业,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 营业范围变更情况

营业范围拟增加:“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其他水利管理业;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其他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变更前后营业范围详见后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四、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除上文所述变更公司名称、营业范围外,还涉及增加依法治企;增加总法律顾问的定位、产生程序、职责和履职保障。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中文全称: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Capital Co., Ltd.中文全称: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Capital Eco-Environment Protection Group Co.,Ltd.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实行科学化规范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坚持依法治企,实行科学化规范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及投资管理;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投资咨询;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副食品、包装食品、饮料、家具、工艺美术品、节能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住宿,中餐、西餐,零售酒、进口卷烟、国产卷烟、雪茄烟,美容美发(仅限新大都饭店经营);零售烟(仅限新大都商品部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及投资管理;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商品房;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其他水利管理业;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其他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物业管理;投资咨询;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副食品、包装食品、饮料、家具、工艺美术品、节能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住宿,中餐、西餐,零售酒、进口卷烟、国产卷烟、雪茄烟,美容美发(仅限新大都饭店经营);零售烟(仅限新大都商品部经营)。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修订前修订后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董事会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银行信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租赁等业务时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25%;董事会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性的业务时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0%;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董事会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银行信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租赁等业务时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25%;董事会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性的业务时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0%;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修订后
增加: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总法律顾问是董事会聘任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具体牵头人,分工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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