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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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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基本建设、购置物业、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行为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企业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行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系统内控股企业发行的融资类金融产品等类型的理财投资,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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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总经理有权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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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于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根据本制度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子公司内部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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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可指定负责人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总经理可指定负责人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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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可指定负责人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第二十九条 初审通过后,该负责人可组织人员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送证券部门。第三十条 证券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决策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指定的负责人负责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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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四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上述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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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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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子公司须设专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业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公司投资业务中投资目的不明确、战略目标模糊、可行性研究不认真、风险预测错误和应对措施不力、决策失误、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与操作等等不恰当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的,按照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及其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因故意、严重过失、内外勾结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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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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