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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宁生物: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作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宁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等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5.9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99.05%;纳入评价范围的公司是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生产与成本核算、产品研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存货及运输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和流程,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营业收入总额的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1%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1%

资产总额的

错报

<

资产总额的

错报<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缺陷性质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

影响;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

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

、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净资产 错报≥净资产的1%

净资产的

≤错报

<

净资产的

错报<净资产的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缺陷性质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5、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

、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

、内部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及时纠正。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川宁生物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振东

李 忠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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