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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3-095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5.10亿元(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89%,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包装”)提供担保的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5.1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作为保证人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署编号为5502Z-23-017D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东包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申请的1.17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作为保证人拟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编号为2023丰台授信1425《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东包装向招商银行申请的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3、债务人(受信人):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

4、主合同: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5502Z-23-017《综合授信协议》(以

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5、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8、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债务人: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

4、主合同:招商银行与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23丰台授信1425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根据《授信协议》,保证人指定的下属子公司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证人指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融资,该等融资额度占用招商银行向保证人提供的上述授信额度,保证人为保证人指定企业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保证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保证人指定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批对外担保总额为25.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89%,实际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3.61%,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目前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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