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2-008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7 号)核准,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6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4.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75,438.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7,582.85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容诚验字[2022]215Z0050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玉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金额(人民币元) |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636892708 |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部分超募资金 | 100,000,0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9070078801000002857 |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部分超募资金 | 270,000,000.00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32250198645000001410 |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部分超募资金 | 50,000,000.00 |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 | 2010020114341 |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部分超募资金 | 77,232,330.18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512907714510508 |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部分超募资金 | 100,000,000.00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100684046 |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部分超募资金 | 100,000,000.00 | |
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9070078801300002862 |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部分超募资金 | 0 |
合计 | 697,232,330.18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582.85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注: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所对应的乙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晓涛、卞大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邮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