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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3-1-1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利达”、“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98,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3-1-2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指定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3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 3

五、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 13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6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 16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 1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7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7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7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 18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 23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 31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32

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 39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 40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43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43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夏祺、冉洲舟作为铭利达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代表人。夏祺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先后参与欧派家居IPO、天元集团IPO、铭利达IPO、悍高集团IPO、科凡家居IPO、中航机电可转债、欧派家居可转债、国风塑业非公开、三圣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天音控股重大资产重组、达华智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的运作与发行。夏祺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冉洲舟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先后参与圣元环保IPO、嘉必优IPO、中复神鹰IPO、威法家居IPO、德尔未来非公开项目、中金岭南非公开项目、贵糖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张家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瑞实业公司债的运作与发行。冉洲舟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后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保荐机构指定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庄嘉明作为铭利达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项目协办人,指定强强、陈锦豪、彭博怡、林之林作为铭利达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项目组成员。

庄嘉明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金融学硕士,先后参与川金诺可转债、赛芯电子IPO、悍高集团IPO、科凡家居IPO等项目。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为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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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五、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Minglid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铭利达
股票代码301268.SZ
法定代表人陶诚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21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2101
电话0769-89195695
传真0769-89195658
邮政编码518000
网址http://www.minglidagroup.com
电子信箱IR@minglidagroup.com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0,001.00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股数(万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6,400.1091.0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600.909.00
合计40,001.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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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股东性质
1深圳市达磊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5,289.3838.22%境内非国有法人
2张贤明4,020.9510.05%境内自然人
3深圳市赛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607.956.52%境内非国有法人
4杭州剑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41.604.10%境内非国有法人
5郑素贞1,627.924.07%境内自然人
6邵雨田1,627.924.07%境内自然人
7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68.803.67%其他
8陶晓海1,457.393.64%境内自然人
9陶诚1,087.492.72%境内自然人
10东莞市赛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7.732.34%境内非国有法人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专业从事精密结构件及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产品研发、模具设计和工艺设计与创新为核心,以精密压铸、精密注塑、型材加工和五金冲压技术为基础,为国内外优质客户提供多类型、一站式的精密结构件产品,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各类精密结构件和模具。

公司精密结构件产品种类较多,从成型材料划分,主要包括精密金属结构件和精密塑胶结构件;从生产工艺划分,主要包括精密压铸结构件、精密注塑结构件和型材冲压结构件。公司精密压铸结构件主要包括各类产品金属外壳、支架、内部支撑结构、汽车轻量化部件等,相关产品强度较高、密封性及耐腐蚀性能较好;精密注塑结构件包括各类产品外壳、支架等一般类精密注塑结构件以及电线组件,其中电线组件主要应用于光伏领域,具有热量损失少、气密性良好等特点;型材冲压结构件包括各类散热器、散热片产品,按照主要工艺的不同可以细分为型材结构件及冲压结构件,但部分产品存在同时应用型材切削、五金冲压上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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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工艺的情形。

模具则是精密结构件产品生产的基础工艺装备,是指在外力作用下,将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成特定形状及大小零部件的工具。根据加工对象不同,模具可分为金属模具和塑料模具。公司的主要产品用途及特点如下:

产品名称主要产品图示产品应用及功能
精密压铸 结构件精密压铸结构件主要应用于光伏、安防、汽车、消费电子等领域。精密压铸结构件产品具备较好的强度、密封性、耐腐蚀性和精密程度,多起到支撑整体结构、安装固定零部件、保护核心零部件的作用。
精密注塑 结构件精密注塑结构件多应用于光伏、安防等领域。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设计自由度大,轻便、易于加工,多起到增强散热、保护核心零部件、增强美观性的作用。
型材冲压结构件型材冲压结构件主要应用于光伏、消费电子等领域。型材冲压结构件散热性能好,能够为稳定性要求较高的逆变器、消费电子产品起到散热作用。
各类模具模具是实现产品大批量生产、保证产品整体精度的工具,公司模具具备多穴、高效、长寿命的特征。

公司深耕精密结构件制造行业十余年,多年来坚持以客户服务为导向,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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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了海康威视的“最佳服务奖”、“最佳交付奖”以及Venture的“PartnershipExcellence Award(合作卓越奖)”等荣誉。公司及子公司凭借多年积累的行业经验和先进的生产制造能力,获得了多项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及奖项。公司2018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精密模具铸造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告期内连续入围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评选的“广东省制造业企业500强”名单;子公司广东铭利达2018年被中国铸造协会授予“第三届中国铸造行业排头兵企业”荣誉称号,2019年被中国铸造协会评选为“第二届中国铸造行业压铸件生产企业综合实力50强”,2020年入围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公司拥有完善的精密结构件产品谱系,涵盖了精密压铸、精密注塑以及型材冲压等多种成型方式,精密结构件产品广泛应用于光伏、安防、汽车以及消费电子等多个领域。公司在各应用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在光伏领域,公司客户包括SolarEdge、Enphase、阳光电源等行业领先公司;在安防领域,公司客户包括海康威视、华为、Axis、Bosch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汽车领域,公司客户包括比亚迪、北汽新能源、宁德时代等知名厂商;在消费电子领域,公司的客户包括PMI、NEC、Honeywell、飞毛腿集团等。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近三年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1、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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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4,000.10万元。

2、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度不实施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3、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40.00万元。

4、2019年5月24日,铭利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进行利润分配,共派发现金红利1,000.00万元(含税)。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40.00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参考“上市后年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执行。公司于2022年4月上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上市未满三年,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达磊投资、张贤明、赛铭投资与赛腾投资(赛腾投资与赛铭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杨德诚,赛腾投资及赛铭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合并计算),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占比(%)
1深圳市达磊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52,893,80038.22
2张贤明40,209,48010.05
3深圳市赛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6,079,4806.52
4东莞市赛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77,28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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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达磊投资持有发行人152,893,8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8.22%,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达磊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84613276R
法定代表人卢萍芳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实收资本1,568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6日
经营期限永续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红花园社区南山大道3018号荔林春晓D栋9B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股东构成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陶诚95.00%
卢萍芳5.00%
合计100.00%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净资产1,849.53
总资产1,968.47
净利润-129.68
审计情况未经审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陶诚。陶诚直接持有公司2.72%的股份,并通过达磊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8.22%的股份。陶诚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40.94%的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陶诚先生,197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深圳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计划协调部经理、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主管、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课课长,2004年7月参与设立铭利达有限,自2004年7月至2019年11月担任铭利达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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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董事长兼总经理。

(七)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9.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资产总额382,594.50214,329.20162,483.96154,363.87
负债总额179,672.51134,538.8097,981.47105,965.3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2,922.0079,790.4064,502.4848,398.50
少数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合计202,922.0079,790.4064,502.4848,398.50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208,049.57183,774.45151,649.35136,093.30
营业利润24,514.5516,398.4820,022.3710,952.57
利润总额24,474.0616,337.3019,766.3010,969.50
净利润22,008.4814,818.2117,063.609,587.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08.4814,818.2117,063.609,587.84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生产的 现金流量净额-27,191.6011,319.8929,611.3211,302.87
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36,409.59-11,858.40-14,670.71-14,782.04
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117,387.103,930.34-7,744.431,242.1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54,214.053,210.906,768.43-2,0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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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0.53-7.312,877.23-204.5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927.711,087.322,967.971,798.81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67.59126.1918.76-
对非金融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6.08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0.50-61.17-68.93155.60
减:所得税影响额201.51196.041,281.72298.64
合计752.77948.984,513.311,477.31

3、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2.9.30/ 2022年1-9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流动比率(倍)1.491.071.251.02
速动比率(倍)1.100.730.950.7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2.50%56.76%44.10%51.99%
资产负债率(合并)46.96%62.77%60.30%68.6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3.273.893.663.65
存货周转率(次)3.375.366.045.69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元/股)-0.680.310.820.3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1.360.090.19-0.06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4.14%3.77%3.84%4.92%

注:基本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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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合同资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4、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稀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2年1-9月13.73%0.570.57
2021年度20.61%0.410.41
2020年度30.36%0.470.47
2019年度21.28%0.27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2年1-9月13.26%0.550.55
2021年度19.29%0.390.39
2020年度22.33%0.350.35
2019年度18.00%0.230.23

5、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毛利率情况

(1)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或服务类别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精密压铸结构件83,052.9640.1681,854.8244.7954,265.0135.9761,949.12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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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注塑结构件61,871.8329.9257,345.4031.3852,652.5734.9044,799.1033.10
型材冲压结构件58,321.1828.2041,232.1522.5638,187.2525.3225,469.7818.82
精密模具3,545.571.712,304.201.265,742.683.813,129.552.31
合计206,791.54100.00182,736.58100.00150,847.50100.00135,347.55100.00

(2)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分产品类别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精密压铸结构件22.45%23.16%21.84%26.74%
精密注塑结构件20.71%16.96%18.36%18.73%
型材冲压结构件17.77%12.98%23.75%22.28%
精密模具21.38%26.44%25.63%23.82%
主营业务毛利率20.59%19.88%21.25%23.18%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1、截至2022年9月30日,保荐机构持有发行人263股普通股股票。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机构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以上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国泰君安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指派参与本次发行保荐工作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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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关于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国泰君安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国泰君安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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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国泰君安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铭利达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7票同意推荐,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铭利达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铭利达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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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国泰君安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国泰君安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国泰君安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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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泰君安作为铭利达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因此,国泰君安同意保荐铭利达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国泰君安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9月2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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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13日,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以及信达律师于2022年10月13日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该次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证券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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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7.84万元、17,063.60万元及14,818.21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3,823.22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98,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8.65%、60.30%、62.77%及46.96%,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302.87万元、29,611.32万元、11,319.89万元和-27,191.60万元,2022年1-9月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增加,原材料价格处于高位背景下公司根据下游订单需求提高原材料安全库存使得公司采购付款增多所致,公司现金流量符合行业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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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发行人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063.60万元和14,818.2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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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0.29万元和13,869.22万元。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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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张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张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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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4、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5、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6、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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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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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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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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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10、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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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本期债券存续 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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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2)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收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业绩承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进行的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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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1、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评级机构出具了《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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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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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精密结构件及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良好的研发水平和较高的技术能力是保障公司产品竞争力及提高客户满意度的关键。

随着客户群体的扩大以及行业技术和材料的不断升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研发和工艺优化,提高设计、研发方面的创新能力,或公司无法及时适应行业内新材料或新技术的应用,未来经营将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32%、81.87%、76.99%和77.23%,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集中度较高。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其给予公司订单量较大幅度减少,或新客户拓展情况不及预期,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塑胶粒、铝挤压材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超过60%,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和盈利水平具有较大影响。报告期内,铝锭、塑胶粒的市场价格均有一定程度的波动。未来如果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且公司无法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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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或消化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压力,将对公司盈利水平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从事的部分业务涉及外币结算,面临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公司汇兑损益的金额分别为-231.30万元、1,205.73万元、609.54万元和-1,152.65万元。如果未来公司境外销售规模持续扩大或者短期内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人力资源风险

公司所处的精密结构件制造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面临用工成本增长、劳动力短缺等多方面的风险。随着人口红利逐步消失,我国的人力资源供给缺口加大,而区域生活成本增长和产业转移,也会导致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紧张。公司在未来如果不能保持或及时招聘到充足的员工,将会影响到公司的扩张速度或正常生产,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5、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精密结构件和模具,下游客户所处行业主要包括光伏、安防、汽车以及消费电子等,若下游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外生冲击等情况,客户对公司相关产品的需求量可能明显下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自2018年以来,美国已先后多次对我国出口美国商品加征关税,发行人产品目前尚未被纳入加征关税清单。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的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发酵,将可能降低公司对美国客户出口业务的收入,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除上述情形外,目前公司其他主要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尚未出台针对发行人产品的贸易壁垒政策。若未来公司其他主要客户所在国家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发生重大贸易摩擦,将可能会对公司出口业务和出口收入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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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40.9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虽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但仍不能排除实际控制人通过利用其持股比例优势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影响管理团队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和财务决策和利润分配等事项做出对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不利的决策,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2、快速发展引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营业收入分别为136,093.30万元、151,649.35万元、183,774.45万元和208,049.57万元,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1.43%和21.18%。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拥有5家全资子公司,6家孙公司,分布在广东、江苏、四川、重庆、湖南和中国香港等多个省份和地区。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预计公司未来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销售规模、产品类型、子公司数量等都将随之增长,如果公司的管理体制、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快速发展带来的变化和挑战,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给公司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18%、21.25%、18.96%和20.59%,存在一定波动。公司产品种类较多,多品类、多应用领域的产品结构使发行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升,但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市场竞争环境差异、不同类型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亦均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如未来市场竞争持续加剧,而公司未能充分发挥其竞争优势,不能及时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以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或者公司出现决策失误,市场开拓不力,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变化,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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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能及时履行协议约定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的若未能及时履行投资协议约定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的投资项目为东莞清溪项目和江苏海安项目。其中东莞清溪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有税收考核期为2022年至2031年,若公司税收考核未达到协议标准,公司存在向清溪镇人民政府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江苏海安项目投资协议对公司相关项目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税收达效奖励、购买土地房产款项及其分期支付事项进行了约定,若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相关资产购买款项,则存在向海穗公司支付500万元违约金的风险;若公司核算周期内的发行人的纳税总额未达到协议达效奖励约定的数额,且发行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买资产的款项超过三个月,则存在相关土地房产被购回的风险。

综上,在东莞清溪项目和江苏海安项目的建设、投产以及运营的过程中,若出现未满足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且触及相关投资协议的违约条款,并且未能获得协议对方豁免则存在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进行补偿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9,689.28万元、36,688.91万元、51,109.20万元和67,647.83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467.51万元、18,749.06万元、34,854.87万元和60,632.08万元,应收账款和存货账面价值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7.68%、34.12%、40.11%和33.53%。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强的优质客户,公司均给予其一定的信用期,同时因主要客户对供应商供货及时性的要求普遍较高,公司往往需要进行提前备货。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回收困难或存货滞销、跌价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部分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期内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未来,如果公司部分子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标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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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部分子公司无法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导致公司税负上升,给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02、1.25、1.07和1.49,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8.65%、60.30%、62.77%和46.96%。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加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的占用,公司流动负债规模相对较高。公司偿债能力、流动性的保持依赖于公司资金管理能力、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银行贷款到期后能否继续获得银行支持,如公司管理层不能有效管理资金支付、未来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相关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获得续贷,公司将面临偿债风险。

(五)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未转股可转债的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公司的本息兑付资金压力将加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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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因素,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4、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值降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步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后,若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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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波动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7、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经中证鹏元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中证鹏元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发行人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8、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投资于“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如果市场需求、技术方向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为预测性信息,经济效益是否能够如期实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行业政策、经济环境、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存在无法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3、募投项目代建方、出租方履约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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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土地及厂房系通过“代建-租赁-回购”模式实施,募投项目用地及厂房的代建方、出租方系当地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该类企业为当地政府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平台,履约能力较强。但未来若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土地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影响代建方、出租方正常经营,导致其对公司的履约能力下降,则存在本次募投项目涉及“代建-租赁-回购”的土地及厂房无法如期交付,公司租赁及后续回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产品技术布局产生积极影响。目前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环评批复工作正处于积极推进办理中,有关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募投项目环评事项正在推进,不存在障碍的说明,如未来无法获得有关环保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同意及其他相关审批/备案文件,将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建设进度等产生较大影响。

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聘请第三方意见》”),对国泰君安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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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

2、发行人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4、发行人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级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此外,铭利达聘请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上述可行性研究机构为国内知名的金融创新咨询服务专业机构,为提升项目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上市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意见。上述项目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上市公司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国泰君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还聘请了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双方均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经保荐人核查,此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发行人所在的精密结构件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具有涉及面广、市场潜力大、关联度高等特征,在社会经济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近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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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政策中,对于压铸、注塑、冲压等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及产业发展均予以重点支持。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和光伏储能行业等,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国家大力开发清洁能源并推广新能源汽车,不断推出新能源汽车与光伏储能行业支持性政策,行业发展前景良好。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发行人拥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公司以向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及优质服务作为根本立足点,凭借自身的研发优势、产品优势以及上下游产业链整合能力优势,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已与各领域的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在汽车领域,公司客户包括比亚迪、北汽新能源、宁德时代等国内外知名厂商;在光伏及储能领域,公司客户包括SolarEdge、Enphase、阳光电源等行业领先公司。相关客户对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具有很高的标准和要求,供应商在进入上述客户供应链体系前需要进行严格的认证和测试程序,流程复杂且认证周期较长,具备较高的进入壁垒,但进入后相应将获得更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因此,丰富、优质且稳定的客户资源将保证发行人的订单随客户的发展而持续、稳定的增长。综上,发行人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市场发展前景较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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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庄嘉明
保荐代表人:
夏 祺冉洲舟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
保荐机构总经理(总裁):
王 松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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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已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承销协议》(以下简称“《保荐承销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行、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国泰君安指定保荐代表人夏祺(身份证号430702********101X)和冉洲舟(身份证号422802********0039)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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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 祺冉洲舟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授权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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