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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眼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审议本工作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提出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保存期为1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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