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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前述审查意见。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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