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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议公司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议公司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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