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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设计: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2022年6月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核算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三条 公司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即月度、季度、半年度。

第四条 公司会计以货币计量,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五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六条 公司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七条 公司对会计要素计量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当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八条 会计信息必须以客观、真实的经济业务及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条 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和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计信息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公司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八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第十九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二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上述规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按照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具体情形

(一)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三)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四)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五)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六)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对金融资产重分类进行处理的,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

第二十三条 金融资产的减值

企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一)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租赁应收款。

(三)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按照相当于该

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资产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资产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第二十四条 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待摊费用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存货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耗材、库存商品等。

公司按存货类别设置明细账核算。库存商品按照售价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单独核算,耗材发出计价按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

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公司的联营企业。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1.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

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

(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公司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允许转回。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因提供设计服务、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取得成本为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1.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盘盈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计价,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二)固定资产折旧

1.公司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按月分类计提折旧,并根据固定资产用途计入相关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后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如下:

名称使用年限残值(5%)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20-405.02.375-4.75
机械设备5-105.09.5-19.0
办公及其他设备3-55.019.0-31.67
运输工具5-85.011.875-19.0

(三)公司因出售、转让、报废、对外投资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的,需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损失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盘亏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二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公司持有的某项房屋、建筑物存在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或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1.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比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计提折旧。设置“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等会计科目核算。

2.投资性房地产经营性收益或处置收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相关费用或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投资性房地产”。

3.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在租赁开始日相应地由固定资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

4.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及会计处理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按投资性房产的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的,按两者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自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且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一)在建工程成本

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二)在建工程会计核算

在建工程项目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和“工程物资”科目明细核算。

1.“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基建项目实际支出成本,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二级科目,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2.“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企业为在建项目准备的各种物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三)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公司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公司固定资产折

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在建工程减值测试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一)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外购无形资产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归属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

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且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金额。

公司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目预计使用寿命依据
土地使用权40-70年法定使用权
软件使用权5年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特许权3年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三)内部研究开发支出

公司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

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无形资产减值测试及会计处理方法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负债按期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三条 流动负债是指预期在一年内或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清偿的债务。按其形成方式有借贷形成的融资性流动负债,如短期借款;生产经营、结算过程形成的生产经营性流动负债,如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利润分配形成的收益分配性流动负债,如应付股利。

第三十四条 短期借款是指公司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对于发生的短期借款,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并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短期借款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三十五条 应付账款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债务。公司应设置“应付账款”科目,并按客户名称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

长期职工福利。

(一)短期薪酬

1.职工基本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2.职工福利费。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短期带薪缺勤,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

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公司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

1.设定提存计划

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

公司按照相应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三)辞退福利

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第三十七条 应交税费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特定经营行为要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

1.应交税费,应按照应交税种设置“应交增值税”、“应交企业所得税”、“应

交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应交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进行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待抵扣进项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

公司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以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为限。

公司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三十九条 应付股利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公司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股份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第四十条 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一)股份支付工具的主要类型

1.以权益工具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即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为获取服务而承担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的交易,即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二)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公司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对于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公司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2.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应当在等待期内按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四十一条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一)借款费用的确认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借款费用的计量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按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第四十二条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将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

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作为政府补助核算。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从政府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将从政府取得的各种奖励、定额补贴、财政贴息、拨付的研发经费(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二)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四十四条 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

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公司实收资本为每股1元,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每股1元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第四十五条 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公司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公司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一)股本溢价

公司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计入“股本”科目,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委托券商代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从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公司按扣除手续费、佣金后的数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二)其他资本公积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计入实收股本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并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资本公积,同时按转增前的股本结构或比例,将转增的金额计入“股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明细分类账。

第四十六条 盈余公积

(一)盈余公积的有关规定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包括:

1.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弥补亏损;

2.转增资本;

3.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二)盈余公积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股本时,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股本”科目。

第四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企业在年度终了,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公司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股份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八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提供劳务、销售商品、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四十九条 收入按在公司经营业务中的重要性可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提供劳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五十条 提供劳务收入

(一)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提供设计劳务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的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的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有明确证据证明能够得到补偿的,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无明确证据证明能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二)收入确认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建筑工程设计具体工作流程一般分为业务承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期服务等五个阶段:

A、业务承接阶段:该阶段公司与委托方签订设计合同之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收取合同或协议定金,该款项属于预收款性质,不确认收入。

B、方案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工作系设计部门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总体方案设计,当公司向委托方提交阶段项目成果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款项确认该阶段的设计费收入。

C、初步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工作系设计部门对方案进行深入设计,当公司向委托方提交阶段项目成果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款项确认为该阶段的设计费收入。

D、施工图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工作系设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成果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当公司向委托方提交阶段项目成果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款项确认为该阶段的设计费收入。

E、后续服务阶段:该阶段工作主要系设计部门在出具施工图之后,配合委托方进行详细的施工,并在必要时进行设计修改。在后续服务阶段,根据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款项确认该阶段的设计费收入。

上述各阶段收入的确认均建立在合同对应阶段的工作要求已完成和该阶段款项收到或确定能收到的基础上。在实施中,项目在各个阶段存在委托方确认、政府审查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查通过,以及根据主体施工进度等收入确认环节。公司确认上述阶段性收入实现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存在外部第三方单位(主要包括规划局、建委

等政府行政事业机构、专业审图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为外部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该阶段审批或审核通过文书;客户签章确认的合同项目对账单;其他外部证据。第五十一条 销售商品收入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第五十二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金额和发放分期确认收入;第五十三条 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本科目核算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增值税加计扣除产生的税收优惠、与收益相关的各项政府补助、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政府奖励等。第五十四条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第七章 费用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为提供劳务、销售商品发生的可归属于劳务成本、销售成本的费用,应当在确认劳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时,将已提供劳务或已销售商品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设置“设计成本”、“咨询成本”、“审图成本”会计科目,并按成本项目明细核算,按合同项目、劳务承接部门进行辅助核算。成本项目明细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文印晒图费、招待费、投标费、分包设计费、项目评审费等。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归属某合同项目核算,发生时需要按部门归集,期末按项目收入或消耗工时的比例分摊计入合同项目成本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房租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第五十七条 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公司当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某项目成本的,直接计入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应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

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二)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市场经营人员的职工薪酬、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及分摊的折旧费、房租费、保险费等。

公司发生的销售费用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三)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五十八条 税金及附加

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无余额。

第八章 利润

第五十九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六十条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利得和费用损失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净利润自“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第六十二条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年实现净利润时,按照净利润的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金50% 以上时,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金或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派红利。

第九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六十四条 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六十五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如遇国家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政策变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可以变更会计信息。

第六十六条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

第六十七条 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才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七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会计事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执行。

第七十四条 如遇国家财务会计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财务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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