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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前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即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鉴于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1月13日。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及授权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1月13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1月13日。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即将届满,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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