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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即将届满,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昌莲

陆兵

王建平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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