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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海力风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宗贵联系电话:025-8338804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 威联系电话:021-389665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次,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无,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项 目工作内容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无,拟下半年开展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司法人股东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公司的其他股东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不适用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对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进行了详细约定。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并披露相关措施。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并披露相关措施。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做出承诺并披露相关措施。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不适用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其中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不适用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了承诺。不适用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的不存在代持以及质押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约束措施作出承诺。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成辰针对公司向关联方江苏海宇购买其全资子公司海恒如东100%股权的事项,为避免可能与海恒如东形成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注:上表中承诺事项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临时公告的相关内容。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本保荐人未因该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报告期内,海力风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李 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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