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六)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六)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七)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 %;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以上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