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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道通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0

证券代码:301139 证券简称:元道通信 公告编号:2022-017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晋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2年9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9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智创谷中心22号楼二层会议室。

(六)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数为54,95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数为47,974,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6,981,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26%。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14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1,36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8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1,26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9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9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88%;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9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88%;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9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88%;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昕、杨惠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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