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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道通信: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7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9月7日,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李晋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7号)《关于对李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李晋:

经查,你担任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董事长期间,你配偶雷璐于2022年7月13日至7月15日通过个人证券账户买卖元道通信股票,累计买入800股(成交金额26,712元),累计卖出800股(成交金额27,808元)。

上述买卖元道通信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李晋先生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将持续学

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

2、公司已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李晋先生配偶雷璐女士上缴的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097.00元,并于2022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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