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 立董事刘曙萍女士、汪志刚先生、陈昊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 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曙萍女士、汪志刚先生、陈昊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 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