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满足公司数智化基础建设项目的需求,不会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公司数智化基础建设项目(一期)。
独立董事:李慧、王厚双、黄浩明 、杜建玲 、朱杰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