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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或“何氏眼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股份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离职不足六个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何氏眼科的股份;该等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何氏眼科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份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前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以上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为基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原因年内新增的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持股及变动情况的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业务部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亲属证券账户号、所持本公司股份等。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或者买卖公司衍生品种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向交易所填报离任信息并办理后续确认事宜。

第二十三条 自公司向交易所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将报告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处理,并依据对公司造成损失与影响程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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