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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下称“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的含义和范围与《上市规则》所称关联人的含义和范围一致。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经营性资金占用之外的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六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和《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职责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应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四章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可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罢免其职务,同时,

公司可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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