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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监管机构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六条 本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本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本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责令改正及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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