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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讯传媒: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四年四月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包括: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5.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6.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内部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订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审计通知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内部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内部审计人员组织;

(五)内部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被审计公司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内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六)根据有关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上述反馈意见送达后,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年度终了移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文件资料档案的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控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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