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4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当前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0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
整原则一致。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10股派0.67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6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至股权登记日),如因自派
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发行前限售股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咨询机构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咨询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江家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李大双 、刘学霖
咨询电话:0417-3908858
传真电话:0417-3908517
八、备查文件
1、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