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 |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否√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母、子女;
父 |
是□否√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 |
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偶、父母、子女;
配 |
是□否√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 |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否√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 |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级 |
是□否√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是□否√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隋欣、孙文刚、林慧婷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