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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2-08-30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 东 大会 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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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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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 东 大会 的提案 与通 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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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
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
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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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
规定。
               第四章        出 席 股东 大会的 人员 资格与 会议 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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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有权拒绝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规定人员以外的人士入场。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二 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 二 十八条 召集人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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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 二 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文件具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视为其出席该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提交文件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等情形;
     (二)提交文件内容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或委
托授权书载明的投票意见不一致;
     (四)授权委托书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载明必备内容;
     (五)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提交文件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 三 十条 因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 东 大会 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
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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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 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 三 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 出 具 的 非 标
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章    股 东 大会 提案的 审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会议通知所列事项的具体提案时,应当按通知所
列事项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章    股 东 大会 发言
       第四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
       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保证发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 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在会议登记时说明,如果是书 面 发 言,
应同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 出 质 询,
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股东要求临时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正在进行的报告或 其他 股 东 的 发
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发言顺序应当按照登记顺序安排。登记发言人数 一 般不
超过 10 人,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 2 次,每次不超过 5 分钟。
       第四十三条 对于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质询,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章    股 东 大会 的表决 和决 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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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 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 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 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 他证
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
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规 定 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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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本条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 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 东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五 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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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三条 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股东大会在表决前,会议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并对
其作出解释或说明,召集人应当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的选票。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 案生
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
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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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股 东 大会 会议记 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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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股 东 大会 的授权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 代 为
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 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 障 公
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批 准 的
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 , 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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