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材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追加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追加2022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本次追加预计金额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追加2022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闫福林
2022年4月 29 日